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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创意设计大赛参赛声明


  所有参赛选手,须了解并同意以下条款:

  一.参赛者:

  1、参赛者必须保证作品的原创性,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参赛者同意对任何违反前述所造成的第三方索赔负全部责任,并保证活动主办方不受损失。
  2、大赛组委会不接受依法禁止出版、传播或者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作品:
  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i、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 参赛者必须是作者本人。大赛组委会不接受他人代为参赛的作品,无论是否已注明原作者姓名及来源出处。
  4、参赛者需在指定网站注册,并通过指定网站上传参赛作品,也可以在注册后将作品刻录为光盘形式邮寄到大赛组委会本部。参赛作品一律不予归还,请参赛者自行保留源文件。在参赛过程中,如果发生通讯上的错误或包括自然灾害等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参赛资料的毁损时,本大赛组委会将不负任何责任。
  5、为尊重作品版权、更好地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作者在投稿参赛的同时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投稿参赛即表示认可如下的版权声明:
  1)参赛者保证作者本人。同意大赛组委会拥有此作品的网络播映权和影视播映权,以便作品的评比及大赛的顺利进行。同意大赛组委会发表此作品并同意大赛组委会向其他媒体推荐此作品。未经大赛组委会同意的其他媒体一律不得转载。同意大赛组委会基于宣传事项等需要,对于入选作品有修改、出版、著作、展示及其它转载等权利,各入选者不得提出异议。
  2)获奖参赛者同意得奖作品之所有使用权、著作权归主办单位所有,获奖者应无条件配合大赛组委会依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让与登记,大赛组委会并保有修改权且有权复制或制成各种文宣事务用品发行。获奖者如对作品改编存有异议,必须提前与大赛组委会进行沟通。
  3)所有获奖之参赛作品,将由大赛组委会作为未来宣传使用;获奖作品将列入参考,采用权由大赛组委会审议。
  6、作者参赛后,可登录大赛组委会网站,查阅参赛确认信息。

  二. 关于稿酬

  1、参赛者在大赛相关宣传媒体发表作品视为作者同意不必支付稿酬。
  2、从大赛组委会官方网站及大赛相关宣传媒体选用作品的传统媒体应当依法向作品的作者支付或通过大赛组委会官方网站转交稿酬,大赛组委会官方网站会予以相应的协助。

  三.关于剽窃、抄袭

  1、剽窃、抄袭是指未经原作者同意,把他人的作品原封不动或将他人的原创作品使用于自己的作品之中据为已有的行为。
  2、大赛组委会,对剽窃、抄袭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但是一经发现,大赛组委会有权立即取消其参赛资格,取消并返还奖品或奖金,同时保留对随后可能产生的损害追加赔偿的权利。大赛组委会对他人实施的此类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3、大赛组委会在司法部门或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人个人资料的情况下,负有提供该资料的协助义务。
  4、向本次公益广告创意设计大赛参赛作品提出侵权指控者必须提供三类资料:一是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二是著作权权属证明,包括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发表书籍或期刊、创作手稿等;三是侵权情况证明,包括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所在位置等。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大赛组委会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暂不采取措施。
  5、参赛作者将被视为同意大赛组委会就前款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大赛组委会满足前款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后,不为此向参赛的作者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包括不承担因侵权指控不成立而给作者带来损害的赔偿责任。

  三.最终解释权

  在法律允许的的范围内,大赛组委会对本次比赛拥有最终解释权。
公益广告创意设计大赛组委会
200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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